很多人都喜歡把壽險公司的意外險跟產險公司的意外險做比較,

鑫宇理財王找amy
大家都知道產險公司最大的優勢是~保費便宜、1~4級採相同保費。

很多壽險公司的業務員在意外險行銷時,幾乎都會說他們的意外險是保證續保,

 

而產險公司的意外險沒有保證續保,真的是這樣嗎?

 

翻開壽險公司的保單內容都沒有看到保證續保的條款,問業務員回答說:是公司

 

說的,即然說有保單續保為什麼不把條款列入呢?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

 

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六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

 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

 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這樣來說 誠實告知後 投保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得拒保或不續約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 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交通意外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

 

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於殘廢診斷確定當日起按本

 

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為準,依附表一所列比例,逐月給

 

付最高以"一百二十個月"為限之「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


若不保證續保 哪來理賠120個月 10年耶 一個月領一次


難道各壽險公司 喜歡被告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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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於保險單。


需要 "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不能只有保險公司說了就算數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保證續保"但是,所有條款都是遵從保險法規的人身保險

 

出來的,並不是財產保險法規,在保險法規中,只要正常告知,在正常情況下

 

保險公司是"不能行使" 解除契約的權力,若法定無效,保險公司只有解除契約的權力,

 

但是,必須是...............違反保險法規 第五十一條 以及 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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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


第 82 條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

 

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

 

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以這一條文來看,產險公司可以不續保

 

補充一點,並不認為產險公司意外險不好

而是要以壽險公司意外險為主而以產險公司意外險為輔

產險我買500萬意外險若死亡一次就掛了,產險公司的保費便宜可以買高一

 

點,但是,若因意外而導致殘廢時,我還活著,當然要壽險公司的意外險這邊

 

來支撐下去,老一輩的壽險前輩,在買產險死殘保障時,於各產險公司加起來

 

的保障,每個人都最少有800萬死殘以上,我產險公司才買500萬,而壽險公司

 

買100萬,團保買250萬,所以,要有健全的意外險保障,以壽險公司為主,

 

產險公司也不可缺才是,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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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 第二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於保險單。

保險法 第 54 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

 

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如果保險公司無論何種情況下都會發出續保單給保戶,且續保不須要核保人員

 

重新簽章保單亦可生效.. 那才能叫保證續保吧!


你有看過哪一家壽險公司,隔年要再核保一次,繳費正常"要保人"無刪除 該項

 

目就自動續保。


壽險的意外險...有符合這二種條件嗎.. 

有買過都知道 隔年度保單週年日,哪個人填過"人壽意外險續保"是附約屬於一

 

年一約沒錯,但是以""保險法""的範疇下,去規範以及開辦相當的。

 

依照保險法"人身保險"的規定


第 54-1 條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雖然保單內無明文解釋,保證續保於"保險法" 中 已有規範,如下:


第六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保險法上 保險人只有 2種解除契約的權力不是嗎?


舉例儲蓄險,儲蓄險年金繳費中或是滿期,契約都是有效的,而終身壽險跟一

 

年一約的意外險不同,當意外險保單終止無契約關係了,而被保人的利益不就

 

都沒了。

 

批註是對保單的內容"增"或"減",卻不是拿來做保證續保的依據!!


沒錯阿!批註是對保單的內容增減 壽險公司的意外險是跟著主約走的,是視為

 

同一契約,如保險人要刪除,不能只有一方同意。 鑫宇理財王找amy

財產保險


第 82 條 經解釋後那麼產險公司也可以依此條例(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沒看過不代表沒有喲!!沒有做不代表就是可以喲!!


一年期的保單目前依規定每年到期時都需要核保,所有的保單都需核保簽核後

 

才能生效,一切依保單生效的流程辦理!



若仍有相關疑問,請電洽詢0931-258-373

更詳細內容請至網站: 鑫宇理財王http://www.gui.com.tw/index.asp?xValidCode=GU00114

 

洽詢專線: 0931-258-373 / 0980-342-728 Amy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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